4月19日,海南省物价局下发《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就海南省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细则进行规定,要求各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
文号:琼价费管〔2017〕180号 发布时间: 2017-04-19
各市县物价局,三亚市、定安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7〕117号)文件精神,《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价价检〔2011〕195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应当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式样和内容申报,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商品房,应当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式样和内容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和相关证照;
(二)商品房预售方案、预(销)售房屋分层平面图;
(三)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审核齐全后,对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防止虚高申报价格。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退回重新申报。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商品房销售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价价检〔2011〕195号)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如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五、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房地产供求结构价格的各类即时信息,通过信息披露,及时向企业、消费者提供各类信息数据服务,引导市场理性消费,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海南省物价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