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16日对外公布,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海南省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该规定自4月15日起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海南省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供家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房管部门的现有住房登记记录。
一、缴存职工家庭无现有住房登记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二、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用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执行第三套住房贷款政策,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承诺办理制,缴存职工应按照真实情况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书》,所提供材料和信息均应真实。凡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一经查实,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