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刚过半,多地楼市限购升级,继3月17日下午北京宣布楼市限购之后,深夜,广州、石家庄、郑州限购政策接连发布。
广州限购升级:单身限购1套 连续缴纳社保3年变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通知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通知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较低30%的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此外,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通知还要求,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通知称,将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以上政策规定自2017年3月18日起执行。
石家庄加入限购大军:外地人限购1套 公积金贷款首付提至30%
3月17日晚间,石家庄市政府连夜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对石家庄市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实施近日限购限贷政策,并且执行日期为次日(3月18日)。
《意见》表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此外,对个人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方面也做出规定。《意见》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石家庄市楼市新政也加强了对商业性贷款政策的管控。《意见》中提到,对于头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郑州出台限购新政 补缴社保不再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3月17日晚,非郑州户籍居民在郑州购房,限购再升级!郑州市房管局发布通知:凡属补缴且补缴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附通知原文:
郑房【2017】34号
非本市户籍家庭使用社会保险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买住宅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房管局(核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各级审核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对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时提交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审核,凡属补缴且补缴日期在2017年3月17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再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特此通知,请各相关单位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