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禁止预售商品房转让,二套首付比例按就高原则,对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可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要求和精神,围绕“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暂停”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肃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违规销售、一房多卖、 “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属实,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处以罚款等处罚。 同时予以公开曝光,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 “黑名单” ,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市场。特别是对于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人为炒作,故意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督查督办。组织工商、住建、税务、物价多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检查,要求从业主体开展自查自纠的行业自律整治活动,对整改力度不够、整治“走过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对于情节恶劣的务必从严查处、严管重罚,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处以罚款等处罚。通过媒体对存在不诚信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
三、 加强中介市场监管。 我市将及时公布中介机构备案情况,提醒消费者审慎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取消从业资格。
四、强化行业资金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备案和价格管理,全面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快推进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和中介监管服务平台,构建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
五、实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居民家庭凡在我市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对于拥有1套住房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应按就高原则确定首付款比例。对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可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一经核实将暂停其网签系统,并登记不良信用记录。
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对其所有在本市的在售商品住宅,严格实行一套一标价进行报送备案,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违法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如违反前述规定,一经核实将暂停其网签系统并登记不良信用记录。
八、加强正确的舆论宣传引导。我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公开、客观就我市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及时发声,正面引导,严禁散布虚假消息和不实言论,对制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当事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强化对房地产市场实时研判和监测。建立每周小结、每月分析,落实实时监测、即时反馈、及时应对的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对行业监控的敏感度和准确度, 对行业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加强对供需的监管,确保房价在合理区间运行,保障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工作机制。建立市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住建部门牵头,由市规划、国土、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统计、物价、城管执法等多部门参加的市房地产行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部门,市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以进一步健全我市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政策组合,引导投资,调整和优化中长期供给体系,在保持稳定中实现房地产市场动态均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