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日前,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省社会救助规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59号),对全省住房、医疗、就业等社会救助内容作详细的规定及要求,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提出,住房救助可根据实际情况施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或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等。按规定,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应当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规定要求,各市县及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城镇住房困难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3平方米。住房困难标准及住房救助标准应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规定同时提出,城镇家庭可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住房救助申请,经各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符合*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申请对象的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核并公示。对审核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居民(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住房救助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公示后,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农村危房改造)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