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南国都市报记者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获悉,海南在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部分市县反映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管控要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覆盖不全面等因素,制约了相关管控要求的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经报海南省政府同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的有关要求,对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加强城市设计建筑风貌管理的文件中,确定的城镇新建居住建筑限高四类管控区域,在空间上明确高度管控的实施范围和界限。
海口、三亚主城区不超80米
儋州市、琼海市主城区不超60米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超45米
除陵水英州等乡镇外,其他乡镇不超20米
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不超12米
明确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的管控要求。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的管控要求。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的管控要求。
同时,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明确旅游度假区新建居住建筑限高按照24米实施管控的范围和界限;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以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其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不高于20米执行。
《意见》要求,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居住建筑高度管控问题。对已出让(或划拨)的居住用地对应出让时间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签订的建筑限高,与现阶段高度管控要求不符的,兼顾保障权属人权益和协调海南省管控要求两个方面,结合不同类别和时间节点,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已获规划审批,对城镇、旅游度假区影响不大的项目,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
针对项目用地位于主城区及县城镇、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017年2月20日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项目用地位于旅游度假区范围内,2018年4月3日前已经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意见》明确,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论证,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镇、旅游度假区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按照相关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
《意见》强调,各市县在推动各区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工作中落实海南省当前的空间管控要求,严格依据新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手续。对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除港口、码头、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和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外,暂停该区域供地审批。
(来源: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