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明确在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区、镇、村四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实现与省级信息应用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规范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实施意见》明确,海口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坚持以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为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农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发展,打造富农兴市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王牌。
规范办证
年底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
《实施意见》要求,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海口将多管齐下,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创新和完善土地流转方式、分类引导撂荒耕地流转和托管等方面入手,规范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区要按照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部署,确保在2018年年底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任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应用,推进市、区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2019年年底实现与省级信息应用平台互联互通,为承包合同网签管理、土地流转等管理业务的网上运行提供支持。
《实施意见》提出,市国土资源局要协调解决各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遗留问题,重点解决跨区争议地确权问题。针对羊山地区存在的“土地回老家”等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依法制定可行性解决方案,禁止以“祖宗地”名义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者侵占他人依法承包的土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确保在2020年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完善土地流转方式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为创新和完善土地流转方式,海口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土地信托、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方式,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有序流转。鼓励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转让、互换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引导农户把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按照量化股份分享收益。支持各区申请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有条件的区,可试点颁发土地经营权证,对流转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海口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由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在2019年年底基本完成市、区、镇、村四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实现与省级信息应用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纠纷调处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成立土地托管公司,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中介服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做到区有仲裁庭、镇有调解机构、村有调解员,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此外,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各区要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使用省级合同示范文本,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地流转分类指导价。流转双方可以根据流转期限等因素协商流转价款的递增方式和幅度,并在流转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流转须向发包方、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书面备案。未经农户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替农户流转土地。
根据《实施意见》,海口还将建立土地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土地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下的,报镇人民政府备案;1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报区农林局备案;500亩及以上的,报市农业局备案。土地流转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加强对流入方履约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流入方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必须每年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检查,对发现违反合同条款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或拒不接受检查的流入方实行“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取消其享受政府农业扶持项目和财政补贴政策的资格。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