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办公厅16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下称《通知》),今年海南将完成省、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制定资料整合移交方案,逐步有序开展资料移交,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和规范,启动试点工作,到2017年年底,在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通知》强调,要尽快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要整合省级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由省编办发文明确将房屋、林业、海洋、农业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对市县的指导,推动市县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由省编办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下发关于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和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市县机构设立和职责整合的指导和督促;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适当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要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2015年12月底前选择2个市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试点。
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2016年12月底前,各市县要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标准和规范,制作便民办事指南和手册,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选择合适场地,与实施不动产登记同步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颁发统一的证书。
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016年12月底前,市县完成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立,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日起,启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和发行,《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由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样式自行印制使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通知》强调要在2017年底前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正式投入运行,实现纵向与国家、市县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连接。横向与同级国土、房产、农业、林业、海洋等管理部门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此外,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依托,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方便有关人员和单位依法查询,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的建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