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限购政策,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以下通知要求执行:
1、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主城区(东至风凰路和红沙隧道、南至榆亚路和南边海路、西至三亚湾路、北至金鸡岭路,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如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须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不予认可。
2、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满5年后方可转让。
3、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2017]12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