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4月3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称,《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海南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使用业务。
办理渠道包括“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以及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对于“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所在市县月*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具体上下限参照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每年发布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方式分按月、按季或按年三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的新规与海南省原来的政策在贷款政策、提取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其中贷款政策上,《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满足“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的条件。
提取政策上,《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只有符合购建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住自住住房、退休、死亡等情形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实施后,除可按实施前情形提取外,在海南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方面与单位职工有何区别”的问题,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政策解读时表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办理流程、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与单位职工一致。
《办法》还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应采用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或约定提取方式。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灵活就业人员在海南省内找到工作单位后,应先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再由工作单位为其办理职工缴存;职工在外省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终止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再申请将其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转移至外省账户接续缴存。
《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问题解答
问题一: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题二: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办理缴存?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海易办”手机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渠道申请办理,也可在海南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
问题三: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金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其中,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参照海南省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例:以海口市为例,当前*低缴存基数为1830元,*高基数为25641元,海口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此区间内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主选择缴存基数进行缴存。比如选择缴存基数6000元,缴存比例为10%,则月缴存额为600元;选择缴存基数10000元,缴存比例为20%,则月缴存额为2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目前海口地区上一年度社平工作为8547元),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超过的应提供收入流水或纳税证明材料。
问题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式?
答: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代扣的方式进行缴存,由公积金管理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开户起始缴存的当月起扣缴,每个月20日为固定扣缴日,无需人工转账汇款,开户之前月份不予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三个不同频率缴存。选择按月缴存的,每月扣缴当月缴存额;按季度的,一次性扣缴3个月缴存额,后续每3个月扣缴一次;按年度的,一次性扣缴12个月缴存额,后续每12个月扣缴一次。
问题五:灵活就业人员付款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导致当月划款失败的,能否会补扣?
答: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后,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在约定扣缴日扣缴失败,或开户缴存时间已超过当月扣缴日的,将自动延续至下个月的扣缴日对累计欠缴金额一次性扣缴,连续4个月扣缴不成功的,将自动终止缴存,欠缴金额不予补缴。
问题六: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变化,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规定范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调整一次。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应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或月还款额。
问题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公积金有利息吗,还有其他优惠措施?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其利率与单位职工一致,年化利率为1.5%。
而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享有额外的缴存补贴。即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连续缴存满12个月或按年缴存资金留存满12个月,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年利率1%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补贴期限*长为3年,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累计缴存不满12个月的,不享受缴存补贴。
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1000元,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其累计缴存额为12000元,则计提缴存补贴为120元;若连续缴存满3年,则可累计补贴360元。
问题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退休、死亡等提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此外,还有一条专门为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的灵活提取政策,即灵活就业人员在海南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问题九: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方面与单位职工有何区别?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办理流程、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与单位职工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从本省单位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应满足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问题十: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如何偿还贷款本息?
答: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用对冲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贴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应采用约定提取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若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
问题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公积金或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处理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省公积金管理局有权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评价管理,并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失信信息,适时开展联合惩戒。同时,对连续逾期还款的,我局将采取短信、电话、上门、划扣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催收,连续逾期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将提起司法诉讼。
问题十二:灵活就业人员找到工作单位后,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如何处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找到工作单位后,应先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再由工作单位为其办理职工缴存;职工在外省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终止本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再申请将其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转移至外省账户接续缴存。
来源:海南头条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