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西海岸“人居地标”房地产项目紫园深陷“银行抵押”风波:业主一次性全款购买的商品房,事后却发现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据了解,目前已确认该项目C区的13套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对于此,开发商海南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公司确实在此前的工作中存在失误,漏报了紫园C区13户已销售房屋的解押信息,造成所涉13套房屋未能及时解押”。
那么,开发商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还能对外进行出售和转让吗?
律师认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后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是合法的。在通知抵押权人同意并如实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可以将该房屋出售。同时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时间,抵押撤销的时间。开发商有如下不诚信经营行为需要注意:
1、在存在项目抵押的前提下,出售房屋不告知银行或者不告知买受人,或者都不告知;
2、房屋销售后,开发商资金跟不上,将本应登记在买受人名下的房屋办理抵押。该两种情形存在的抵押,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且有权主张开发商为其不诚信的行为进行赔偿,支付不超过一倍已付购房款赔偿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购房者在购房之前,首先应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如果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如果开发商将已售房产再次抵押给银行,就涉嫌构成欺诈,要为其不诚信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