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一)统一跨省异地就医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含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和相关规定,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及门慢特疾病病种。
(二)明确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从业人员、城乡居民)跨省异地就医需求,异地备案人员分以下情形: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至省外异地治疗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参保地以外急诊治疗或抢救人员;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罕见病及精神类疾病的参保人员。
3.其他跨省外出就医人员: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其他外出就医人员。
(三)延长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备案长期有效。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其他跨省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 1 年,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可根据就医需求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变更、取消备案手续。
(四)拓宽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渠道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备案管理,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办理备案;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五)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医保待遇政策
1.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结算时不降低报销比例。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办理或补办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结算时不降低报销比例。
3.其他跨省外出就医人员,通过个人承诺制方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结算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降低二十个百分点。
就医地已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再回参保所在地按规定报销。
(六)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出院自费结算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医疗费用由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手工报销。
(七)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规定
参保人发生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且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如实上传外伤就医情况,为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来源:海南社保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