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宽引进人才落户年龄限制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之一,年龄在 60周岁以下的人才,可选择在我局任一分局人口和出入境管理服务中心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信网可查,海外留学归国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省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申请;外省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官网有查询记录的直接申请,无记录的需提交海南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其中到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交用人单位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下一等级同一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两级证书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为准,无下一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同时提交越级或破格资料、获奖表彰文件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五)高收入人才(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 30 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银行流水清单)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六)技术创新人才(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 150 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 10%的)。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其中,旅游和文体企业创新人才、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创新人才可由企业所在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确认)。
(七)领办、创办企业人才(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 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 150 万元的)。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其中,旅游和文体企业创新人才、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创新人才可由企业所在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确认)。
(八)教育部“985 工程”、“211 工程”,“双一流”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信网可查)。
二、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人才,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含脱产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信网可查)、劳动合同及法人登记证书(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本省颁发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申请;外省颁发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官网有查询记录的直接申请,无记录的需提交人社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证明(其中到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劳动合同及法人登记证书(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交劳动合同)。
(三)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及法人登记证书(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交劳动合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下一等级同一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两级证书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布为准,无下一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同时提交越级或破格资料、获奖表彰文件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四)获得奖项人才(近 3 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近 3 年内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劳动合同及法人登记证书(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交劳动合同)。
(五)执业资格人才。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及官网查询记录(无官网查询记录的,可电话或函询组织执业资格考试相关部门)、劳动合同及法人登记证书(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交劳动合同)。
(六)海外留学归国本科学历的人才。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劳动合同及法人登记证书(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交劳动合同)。
三、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我市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二)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在我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 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市政府职能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四、离校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含海外留学本科学历)人才可以“先落户后就业”。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信网可查,海外留学归国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医药、康养等领域特殊人才,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交验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意见书。
六、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人才,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交验材料:组织部门出具的《同意引进意见书》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出具的《调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流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
符合以上规定的人才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不受年龄限制)可随迁或投靠落户;按照《海口市公安局户政业务工作指南》提交落户地址材料的,可在房产所在地、租住的商品住宅落户或工作地(居住地)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