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建设中国企业进入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的总部基地和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总部基地(以下简称“两个总部基地”),我省制定了《支持“两个总部基地”建设的核心政策举措》,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nzimaoban@126.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1号楼423室,邮编:570203,信封上请注明“对两个总部基地建设的相关意见”字样。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
附件:支持“两个总部基地”建设的核心政策举措
中共海南省委自由贸易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支持“两个总部基地”建设的核心政策举措
东南亚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具有活力和潜力的地区之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对外开放门户,具有连接中国内地和东南亚两个全球*活跃市场的区位优势和极具全球竞争力的政策优势。为积极建设中国企业进入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的总部基地和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总部基地(以下简称“两个总部基地”),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可按规定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二、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公民、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工作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15%优惠政策。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可按规定予以免征。对因工作需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机构长期派驻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中国公民,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水平。
三、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享受部分商品进口“零关税”政策。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零关税”政策。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扩大“零关税”清单享惠商品范围,推动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优势产品进入“零关税”清单。
四、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投资企业自主选择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政策或RCEP协定政策。
五、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享受“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在“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试行区域,符合相应条件的试点企业,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实行退税;对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企、后检测”;试行区域与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属于依法需要检疫及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享受海关径予放行等政策。
七、实施更加便利的免签入境措施。逐步推动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人员以商贸、访问、探亲、就医、会展、体育竞技等事由申请免签入境海南。推进实施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旅游团乘坐邮轮入境15天免签政策。
八、实施更加开放的航空运输政策。推动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航空公司承载经海南至第三国(地区)的客货业务。扩大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所必需的航权安排。加快推动第七航权开放。
九、支持跨境资金自由便利流动。支持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总部基地的企业,与在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的关联企业间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并对一定额度内跨境资金进出实行宏观审慎管理。用好用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跨境双向投资政策,持续扩大政策效应。
十、完善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总部企业服务机制。修订《海南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调整总部企业类型,优化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实行以投资、结算、研发等核心业务实际开展情况为主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放宽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备案全流程(ODI)咨询、风险预警等服务。加强对海南“走出去”企业进行合规经营引导,出台海南版《企业境外投资合规管理指引》。
十一、设立东南亚投资中心和海南中心。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在海南设立东南亚投资中心、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并加挂海南中心,为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企业来琼投资及中国企业投资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提供咨询和服务,推动与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交流与合作。
十二、支持教育领域合作。建立健全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国际学生奖学金体系,设立面向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专项留学生奖学金,力争“十四五”期间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来琼留学人员每年增幅达到10%至15%。鼓励产学研一体化引进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特色人才。
十三、支持旅游领域合作。加快建设三亚国际邮轮母港,支持发展面向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邮轮旅游航线。支持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知名旅游服务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总部。支持开展面向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的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合作。
十四、支持医疗领域合作。支持引进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优质医疗资源。面向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发展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特色康养等特色医疗健康服务。
十五、支持种业领域合作,扩大农产品跨境贸易。发挥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作用,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与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开展种业国际交流合作。稳步扩大农产品跨境贸易。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球投资服务热线:4008-413-413)
来源: 海南自由贸易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