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更好推动《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落地实施,按照“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要求,结合省公安厅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12345热线反映投诉较多的现象,该委对《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项解释的函》第三条做出相关修订解释。
解释指出,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位于建制镇(街道,三亚市的区,下同)的建制村、“居”(指因海南垦区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而依法成立的社会治理单元),且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商品住宅,提供社保和房屋相关证明,可在上述合法稳定住所落家庭户。其余内容仍按《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项解释的函》执行。
附《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项解释的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项解释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琼府办〔2019〕27号,以下简称“方案”),由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为推进改革落地落实,便利群众落户,明晰有关概念,经商相关部门,现就“方案”有关事项解释如下。
一、“方案”规定的省外居民参加本省有关社保是指:落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保情况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一栏中“养老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缴费账户”);“个人参保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状态”均为“参保缴费”;“个人缴费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落户之日的上个月均有到账记录。
二、“方案”所称合法稳定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自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下同),或经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其中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
(二)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
证明材料:房管部门签发的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租赁证)。
(三)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
证明材料:租赁证或有关政府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四)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
证明材料:该集体宿舍的房屋权属证书或租赁证,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租赁证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一)(二)(三)所列房屋
证明材料:上述(一)(二)(三)所列证明材料,有关政策规定的亲属(婚姻)关系证明。
三、申请人在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的,“迁入地址”登记为该社区居委会地址。申请人依据的合法稳定住所位于建制镇(街道,三亚市的区)的建制村、“居”的,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该建制镇(街道,三亚市的区)的其中一个社区[具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亚市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居委会地址。建制镇内没有设置社区的,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该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其中一个社区(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居委会地址;其中遵谭镇、龙桥镇、新坡镇的(在未设置社区之前),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龙华区的其中一个社区(具体由龙华区人民政府确定)居委会地址。上述“居”是指因海南垦区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而依法成立的社会治理单元。
四、“方案”所称居住证应在有效期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
(联系人:杜维超;联系电话:65322786)
(此件主动公开)
解释具体指出,《方案》规定的省外居民参加本省有关社保是指:落户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参保情况在海南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个人基本信息”一栏中“养老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缴费账户”);“个人参保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状态”均为“参保缴费”;“个人缴费信息”一栏中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申请落户之日的上个月均有到账记录。
同时,《方案》所称合法稳定住所的规划用途均应为住宅类,包括五种情形:
自有产权房屋;
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
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
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
居住在父母、配偶、子女的上述房屋。
解释还具体指出,申请人在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的,“迁入地址”登记为该社区居委会地址。申请人依据的合法稳定住所位于建制镇的建制村、“居”的,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该建制镇的其中一个社区居委会地址。建制镇内没有设置社区的,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该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其中一个社区居委会地址。其中,遵谭镇、龙桥镇、新坡镇的(在未设置社区之前)落户的集体户“迁入地址”暂时登记为海口市龙华区的其中一个社区居委会地址。
附《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原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便利非户籍人口落户,加快破除制约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下同)落户限制。省内居民,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以下统称城镇社区)落户。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落户。
二、居民在落户地点无自有产权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居民也可在其自有产权住房以外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逐步清理规范各类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引导户口挂靠在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居民将户口迁移至其自有产权住房户口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的城镇社区集体户。尽快实现城镇社区集体户全覆盖。
三、落实有关政策要求,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下简称“三权”),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迁出户籍的条件,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三权”,全面推行户籍变动与“三权”脱钩。
四、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周密细致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改革不折不扣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密切跟踪监测改革进展、落户形势、有关影响以及各方面反应,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衍生的各种问题、困难,在试行1年后开展一次评估。省公安厅要抓紧制定落户的公安机关具体操作办法,并尽早出台实施。省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防范“高考移民”相关工作,科学预测普通高中入学需求增长,多措并举增加学位供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
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试行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建议,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来源:海口日报、海南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