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近日出台《海口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促进本地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调节供需关系、落实棚改货币化安置、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意见》提出,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商品房用做安置房,打通存量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通道。棚改项目货币直接补偿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的50%;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后,1年内购买该市新建商品房用做安置房的,市政府给予单户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棚户区居民选择部分现房安置部分货币直接补偿安置方式的,1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用做安置房的,市政府给予单户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意见》要求,调整好房地产供需关系,结合“多规合一”优化房地产结构调整和科学布局,控制库存增长。原始取得土地时间在2004年8月31日前的住宅类用地,暂停新建商品住宅报建审批;今年产权式酒店项目批准建设面积不得超出75万平方米,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50%;鼓励长期滞销且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在符合质量安全前提下可改造为酒店、养老设施、互联网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服务用房。
《意见》强调,加大金融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社会保障。要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政策,所有务工人员只需连续6个月参加公积金缴存即可申请办理购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两成;同时将配合户籍改革,实行省外积分落户制度,促进省外购房人员落户;对于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该市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予以不超过5万元的住房补贴。
《意见》明确,取消公租房建设实行货币化补贴,打通保障房与商品房双向转换通道,消化保障房和商品房库存。海口将取消公租房建设,全面实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将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和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用于出租,出租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其租赁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房产税中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