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发改委、住建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具备预售(现售)条件及有未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9月28日前主动核实成本,调整价格,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重新申请价格备案;如未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价格备案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备案后, 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备案价格。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以及《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 295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房地产调控和市场整治工作要求,现要求具备预售(现售)条件及有未售房源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9月28日前主动核实成本,调整价格,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重新申请价格备案;如未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价格备案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备案后, 6个月内不得擅自调高备案价格;需要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20个工作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申请办理。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持价格备案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证(现房销售备案表);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经备案的,市住建局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
特此通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