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琼公积金归〔2018〕76号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坚决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工作要求,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实际工作地没有职工家庭自有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职工在满足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因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
三、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所需要件:
(一)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
(二)租房合同;
(三)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已婚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证明,前述证明仅对证明出具日向前计算一个年度有效);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
四、对于职工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的租房提取业务,直属局应与单位核实情况后办理。
五、终止执行《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8〕20号)第三点“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住住房的,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的规定。
六、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8年5月20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