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从12月18日起海南省公积金局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做出调整。
按照新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增加购房合同为业务申请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保障性住房且所购住房无法网签备案的,增加有效支付购房款凭证为业务申请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时限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起一年内;购买保障性住房无法备案的业务办理时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的额度依购房合同(协议)约定截至当月应付款的额度为限,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贷款本金的余额。
今后在办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业务时,管理部门将先从当地相关部门获取项目批复文件及购房户名册材料以进行控制。
今年以来,海南省在公积金政策方面调整频频:11月28日起,海南停止执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11月1日起暂停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4月15日起,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4月1日起,海南省取消重大疾病及支付学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