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就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发出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县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商品住宅销售备案价格。备案价格调整时限由所在市县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市县政府研究确定。此外,《通知》特别强调,要逐步推行网上公示制度,在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市县价格(住房)信息网进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公示。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要求,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且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调整备案价格应当重新进行价格备案。
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销售价格备案申请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证照(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规划许可证);物业服务合同;新建商品住宅销售标示牌和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目表;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通知》要求,各市县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因地因城施策,建立健全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协调机制,引导市场房价合理形成,切实稳定市场消费预期,增强房地产调控效果。各市县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市县商品住宅销售量价调控目标,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申报项目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参照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在售商品住宅均价,合理确定销售备案价格。备案价格调整时限由所在市县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市县政府研究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宅价格备案表,商品住宅备案价格要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通知》特别强调,要逐步推行网上公示制度,在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市县价格(住房)信息网进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公示。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行政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