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资源厅11月24日至12月1日期间,公开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拟稿)》意见和建议。根据《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不动产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准许。对合法有效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不齐全的、不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缺失的登记内容进行核实,并重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